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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研究

纪审协同监督的理论和实践探讨 

审计观察 发布时间:2021-06-07

  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斗争和国家治理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监督实践中发现,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在系统性、协同性和联手监督方面还缺乏整体的监督格局,未有效形成强大的监督合力。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瞻远瞩提出了“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并做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改革审计管理体制”的重大决策,成立了国家监察委员会和中央审计委员会,实行“中央纪委与国家监委合署办公”,强调把党内监督同国家监督等融会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确保党的方针、决策顺利执行,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本文就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协同监督的理论和实践作一探讨。

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利用审计专业性强、触及面广的优势,积极探索“先行进驻审计机制”

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的共性和差异

  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都是党直接领导下的机构,两者在贯彻党的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完善国家治理、惩治腐败等方面作用高度一致,在监督内容和主体上也存在一定的相关性,在监督手段上具有互补性,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实行协同监督有共同的政治基础。

  但审计监督侧重于财务、经济方面的监督,发挥“经济体检”功能,主要监督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和财务方面(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为个人)事项,主要起预防、警示的作用;纪检监察监督侧重于政治方面监督,发挥“政治治疗”功能,主要对象为党员和公职人员及党组织的政治方面事项,起到惩腐治贪、治病救人的作用。

目前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存在的不足

  各自为政,协同性不强。长期以来,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各司其职、双线并行,在审计项目计划和纪检监察监督计划上互通不够,没有将重点行业、重要系统、重大资金和项目以及反映问题较多的领导干部纳入共同监督计划;在推行审计全覆盖和纪检监察全覆盖过程中,既存在交叉重合监督,又存在共同的盲区和空白现象。即使偶有审计参与纪检监察监督,但仅仅是个案、局部的监督,而且领域不够宽广,合作方式比较简单,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之间信息共享、经验分享、资源整合、优势互补方面缺乏顶层宏观设计。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之间在业务交流、实践探索方面缺乏互通渠道和途径,在提高监督合作效率、培养复合型监督人才方面还缺乏合作手段和平台。

  目标不一,针对性不强。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的共同目的是发现、纠正和解决问题,但具体来说,审计监督的重点是监督国家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及领导干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政策措施过程中是否存在执行不力和腐败等问题,审计机关按照“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等标准判断、分析和处理审计监督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审计监督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是纪检监察监督的前置。纪检监察监督重点是解决党的领导弱化、组织涣散、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管党治党宽松软等问题,是防微杜渐、治病救人,更多运用“四种形态”容错纠错。纪检监察监督在自行履职的同时,根据审计移送线索予以追责、处理,是审计移送线索的结果。在目前监督实践中还未形成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监督二者之间有针对性的人员共进共出,问题即查即纠,结果立见立得。

  时效差异,作用力不强。审计项目实施周期较长、时效性不强、审计手段有限等,导致审计监督作用有限。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在重大案件移送、重要情况会商沟通、相关资料查询、数据安全共享、合力促进审计成果运用等方面缺乏合力,特别是案件线索双向移送反馈机制尚未建立。在加强监督成果深度开发利用、推进审计成果共享方面探索不够,未将审计监督成果作为干部考核任用的前置环节,而仅仅作为档案留存,或者仅为规定而作。纪检监察虽有审讯、留置等措施和手段,但由于缺乏相关的财务审计人员和审计专业技术,在查办经济案件、查看财务资料时尚存在不足,影响案件的质量和实效。

解决纪审协同监督的主要途径

  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要提升协同监督政治高度。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有效破解党的纪律、监察、派驻、巡视监督和审计、统计、人大、民主、行政、司法、群众、舆论等监督系统各自为政、各司其职的部门化监督机制不畅、资源力量分散的困境,要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纪检监察监督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作用,立足各自的职能定位,依据双方的监督范围、对象、方式的互补性,加强沟通配合,综合运用监督成果,构建全方位、协同监督工作体制机制格局。

  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主动沟通,制定协同监督计划。首先,制定协同监督计划。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和相关专业人员,年初安排时间共商年度监督工作重点,应将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收集到的需监督的重点人员、重点单位、重点项目、重点领域及上级任务等纳入相商内容。其次,纪检监察机关应将群众举报反映、社会反响强烈、领导重点关注、上级交办的监督重点对象征询审计机关意见,相互协商,然后纳入共同计划。审计机关应根据人力、物力和时间,将能够实施的项目纳入年度计划,通过预算执行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政府投资审计、专项审计等对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的重点对象进行监督,向纪检监察机关移交违法违纪线索和送达报告。再次,按照计划力求做到进驻时间和监督重点、关注方向一致,同向发力,把审计监督全覆盖和纪检监察监督全覆盖有机结合起来,既避免监督交叉重复又消除监督盲区。

  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要建立长效沟通合作机制。近年来,各地都在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贯通协同上积极探索,大胆尝试,有效整合监督资源、完善制度建设、强化运用审计结果等取得一定的成效和经验。

  笔者认为:第一,经常进行业务沟通,在共性项目实施中,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要经常沟通,审计机关要定期汇报共性项目的进展情况及疑难问题处理等,对需要延伸了解和谈话了解的事项,统一安排人员调查,结果统一使用。

  第二,建立固定的例会联席制度,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纽带”作用,就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各自需要对方支持、配合的相关工作,定期召开工作协调推进会,通报审计监督、纪检监察监督发现的普遍问题和违法违纪重要情况。对重大重要问题进行会商,共同研究提出调查处理的方向和应补充完善的证据材料等。工作中相互印证疑似问题,及时解决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中问题线索难定性、证据标准不清晰等问题,确定下一步工作重点。对重要风险隐患以及整改落实情况等信息加强沟通交流,推动构建起纪审协同监督长效机制。

  第三,相互学习交流,审计机关可以派出人员到纪检监察机关学习谈话技巧和简洁高效办案程序等;纪检监察机关可以聘请审计人员为纪检监察人员做财务、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培训。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利用审计专业性强、触及面广的优势,积极探索“先行进驻审计机制”,审计当好纪检监察监督的“侦察兵”“先遣队”。特别是在查办大案要案过程中,通过审计机关打前站,纪检监察机关再会同审计机关共同分析、相互研判,进行重点突破,使案件取得快捷、精准的成果。

  第四,建立相互借力机制。对审、纪二者技术和手段进行有效融合,实现优势互补,使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既重点突出、规避风险,又能形成强大监督合力,对违法违纪行为形成强烈的震慑作用。审计监督可为纪检监察监督增加问题线索、为查办大要案提供可靠依据;纪检监察机关可为审计机关查处经济案件、促进整改提供可靠支撑。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应按照相关程序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应及时处理处置,并将问题的处理结果定期反馈给审计机关。审计机关针对审计监督处理问题刚性不强、审计追责手段不多、被审计单位整改不力的现状,应借力纪检监察机关,将问题处理和审计整改纳入监察范围,督促相关部门整改到位。

  建立监督结果相互使用公开制度。首先,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要在审计成果运用上下功夫,纪检监察机关要对审计报告及时研究,对审计移送的相关问题线索要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并督促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考核、述责述廉重要内容,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对应该处理的人员和问题依法依规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定期对已到审计整改期限的项目进行督查,对审计整改情况实行动态化管理、全过程跟踪,切实提高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查出问题的重视程度和整改力度,使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形成专长互补、互相借力的良好局面。

  其次,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应公开公示案件结果,审计机关对查出的党员干部违法违纪问题,及时将案件线索按程序全部移送给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查处党员干部的违法违纪行为,以震慑犯罪,以儆效尤。

  再次,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应定期将查处的案件进行归纳总结,深入分析,提出风险岗位和风险职务,进行重点防范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引导全社会关注这些“热门”。

  上级部门应做好顶层设计。首先应成立专业组织。笔者建议成立由纪检监察、审计、公安等部门组成的长期或者半固定专业组织,将财经、法纪、计算机等人才吸收到队伍中,最大限度发挥各自专长,取长补短,专攻大要案,形成一支敢打硬仗的素质高、技能强的队伍,如有特殊案件,招之即来,来之能战,起到威力强、效率高、影响大的效果。其次出台相关操作规范。以前年度“审计署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建立案件线索定期移交机制”“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协作配合工作办法”等,都是对审、纪合作的有效尝试。面对新形势,顶层设计部门应在法律制度层面对纪审协同合作相关事项予以规定,使下级部门有章可循。再次做好协同监督的督考工作。上级部门应对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等协同监督、办案的数量、成果、作用等,纳入考核内容,有效促进监督资源的整合和作用发挥。同时对典型的合作案例予以表彰和推广。

  综上建议,审、纪强强联手,形成一支“专业人才 + 政策精英”“具体操作 + 宏观控制”“党委领导 + 政府监督”专业队伍,部门、成员间相互密切合作,相互借力,优势互补,有效增强监督的广泛性、协同性、有效性,不定期对某些行业或系统具有的共性的腐败、违法问题,实行上下同步、纵横渗透的多兵种、大兵团作战,形成一张巨型监督网络,全方位、立体化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单位、人员监督全覆盖,对那些个别情节重、金额大、影响深的贪官污吏,组织“特战队”进行快速、高效的行动,从重从快予以惩治。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凝聚监督合力,打出监督组合拳,降低执法办案成本、提高执法办案效率,真正形成高效务实、具有强大战斗力的监督队伍,将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和国家治理推向更高层次。

 

(作者王爽单位系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王华永单位系辽宁省庄河市审计局)

  来源:审计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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