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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詹传妮(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发布时间:2022-01-18

  这是一起典型的建设工程总分包纠纷案例。本案中分包方向法院申诉,总包方应依据分包协议支付已完专业工程剩余款项及相应利息。一审法院对分包方诉求予以支持,但总包方不服判决并提出反诉。总包方认为,分包方要求支付的剩余工程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要求支付利息的主张不能成立,反而需要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27万元并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对于总包方提出的意见,法院是如何进行认定的,以下将予以解析。 

  一、   案件情况 

  (一)当事人情况 

  总包方为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五建公司),住所地为广西省柳州市东环大道**; 

  分包方为昆明理工大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工电力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一二一大街文昌路**昆明理工大学莲华校区科技园**。 

  (二)案情简介 

  2015年9月30日,云南昆华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华医院)作为发包人,将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新昆华医院项目一期后续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发包给广西五建公司(总包方)进行施工。2015年11月25日,广西五建公司与昆工电力公司(分包方)签订《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新昆华医院项目一期后续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10KV供配电工程专业分包合同》,该合同约定:

  广西五建公司将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新昆华医院项目一期后续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10KV供配电工程分包给昆工电力公司施工,工期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4月28日止,日历天数150天,昆工电力公司应在该工期内完成分包工程并通过合同约定的全部验收,分包人昆工电力公司已充分考虑周围环境对工期的影响,不得因此而顺延工期;

  合同固定总包干价41750000元;

  总承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后,每次进度款付款金额为经造价审核、发包人、总承包人审定的分包人实际完成合格工作量的70%,并在满足付款条件、在总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进度款后10天内支付;

  工程竣工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进行分包工程结算;

  分包人昆工电力公司必须配合总承包人广西五建公司向发包人昆华医院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接受发包人上级部门及政府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

  工程完工,通过验收且全部档案资料移交完毕,配合承包方完成本合同工程结算通过造价公司、发包人审核,总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累计支付至审核总价的80%工程款后,承包方支付分包方至合同固定总价款的80%;

  总承包人结算总价经政府结算审计结束后30天内,收到发包人支付的累计至审核总价的95%的工程款后,总承包人支付分包人至合同固定总价款的95%,剩余未付工程款5%部分作为工程的质量保证金;

  工程保修期限为自总包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24个月。

 

  2016年3月30日,因设计变更及前期土建施工未完成,双方就本案10KV供配电工程新增工程量进行确认并出具情况说明。2016年5月25日,昆工电力公司所做工程验收合格。截至2017年6月6日,广西五建公司就昆工电力公司所做工程支付工程款28907450元。 

  另查明,广西五建公司承包的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新昆华医院项目一期后续总承包工程于2018年8月22日竣工验收,但广西五建公司未按期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昆华医院于2018年9月26日向广西五建公司发函,要求广西五建公司尽快提交竣工结算资料。2018年9月28日,广西五建公司回函昆华医院,承诺尽快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昆华医院一直催促广西五建公司尽快提交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对总包工程进行结算。经一审法院向昆华医院核实,2019年4月22日,广西五建公司才向昆华医院提交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并派工作人员参与工程结算。涉案工程总承包人昆华医院已经和昆工电力公司结算完毕,但广西五建公司拒绝在结算材料上签章确认。 

  (三)法院判决 

  2019年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总包方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分包方昆明理工大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12842550元及相应利息,驳回总包方的反诉请求及分包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0年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证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确认了一审认定事实,最终判决总包方向分包方支付尚欠的工程款12842550元及重新纠正计算后的利息,仍然驳回总包方的反诉请求及分包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   分歧意见解析及相关认定 

  1.总包方向分包方支付工程尾款的条件是否已成就,应否支付利息? 

  解析:在专业分包合同中,总包方作为需求方购买专业工程服务,而分包方则提供专业工程施工服务。工程竣工验收后,总包方应按合同约定付款。总包方原因造成协议无法顺利执行,其应承担相应责任。 

  辩护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总包方原因致使支付工程尾款的条件不成立,法律支持付款。 

  法院认定:总分包两方签订的《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新昆华医院项目一期后续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10KV供配电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总包方尚欠分包方的工程款数额为128425550元双方均无异议。虽然分包合同约定,总包方与昆华医院结算且收到昆华医院支付的80%的工程款系总包方向分包方支付工程款的条件,但根据已查明事实,分包方施工工程于2016年5月25日已竣工验收合格,交付昆华医院使用,昆华医院项目一期总承包工程于2018年8月22日已竣工验收,虽然其称2018年4月后多次向昆华医院提交结算资料,但在2018年9月26日昆华医院向广西五建公司发函要求其尽快结算的情况下,广西五建公司回函认可结算资料没有按要求提交,此后直至2019年4月22日才提交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进行结算。总包方所称其需审核结算金额的理由不能成为结算未完成的合理抗辩,总包方拖延与昆华医院的结算导致其向分包方支付工程款的条件不成就。 

  关于工程款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一审法院按照分包方竣工验收交付昆华医院使用开始,按照尚欠工程款金额并结合总包方的付款情况计算利息,并无不当。但合同中并未约定质保金应计算利息,因此不计取质保金部分利息。 

  2.总包方应否向分包方退还质保金? 

  解析:保修期满后,合同双方对工程质量无异议,质保金应及时返还。 

  法院认定:分包合同约定,工程保修期限为自总包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24个月。涉案总承包工程于2018年8月22日竣工验收,工程保修期至2020年8月22日届满,总包方未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分包方关于返还质保金的主张成立。 

  3.分包方应否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 

  解析:根据建设工程合同及施工实际情况确认违约责任。 

  辩护:非分包方的原因造成逾期竣工,分包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认定:虽然分包合同约定,工期不得顺延,但总、分包方于2016年3月30日共同签署的情况说明中,明确载明分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因涉及变更及前期承建单位未完成土建施工,导致该项目变更部分和土建部分存在零星工程变更增加较大。设计的变更和前期土建施工未完成,势必会影响到工期,该影响工期的因素并不是合同约定的周围环境,也不是分包方的原因所致。故总包方主张由分包方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 

  三、   法律或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案例整理:詹传妮(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信息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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