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88-安全购彩

案例分析

 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严某等贪污案

陆铭(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 发布时间:2021-10-19

利用虚构的技术开发合同套取配套科研经费 

    

  这是一起科研人员利用职务身份便利,伙同他人签订虚假技术开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构的技术开发合同,套取配套科研经费的案例。本案中严英提出其误以为配套资金是学校的奖励,并将套取的资金用于专利技术的推广项目,没有构成贪污罪。对其提出的意见,法院是如何进行认定的,以下将予以解析。 

  一、案件情况 

  (一)当事人情况 

  严英,男,1984年1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市,汉族,研究生文化,原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副教授,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现住址天津市南开区。 

  马占立,男,1979年5月6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汉族,初中文化,天津智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现住址天津市南开区。 

  (二)案情简介 

  2019年5月17日,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印发《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学校教师对外开展科研活动承接非财政拨款的科研项目经费(即横向经费),纳入天职师大统一管理,并收取相应管理费。横向经费到账后,由该教师作为科研项目负责人办理来款认领、凭项目支出发票报销科研经费等手续。2019年5月29日,天职师大决定由学校财政按照实际到账横向科研经费的20%给予配套资助,由科研项目负责人凭项目支出发票报销配套科研经费。 

  2019年9月至12月,为套取学校20%配套科研经费,被告人严英与被告人马占立商定,由严英作为项目负责人代表天职师大先后与马占立实际控制或介绍的10家公司签订虚构的17份横向科研技术开发合同;同时严英又与另外6家公司签订虚构的7份横向科研技术开发合同,24份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4700130元,上述款项作为横向科研经费打入天职师大账户内。后被告人严英指使被告人马占立虚开购买科研材料增值税发票,从学校应当下拨的占合同额20%的配套科研经费中报销,共计报销2462102.25元。在扣除学校管理费249702.6元,以及未报销的配套科研经费10462.76元后,被告人严英、马占立共同将配套科研经费2201936.89元据为己有后俵分。 

  2020年10月13日,天津市津南区监察委员会对严英立案调查,并于同年10月28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12月24日,监察机关对被告人马占立立案调查,并于同年12月25日将其传唤到案。二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被告人严英家属退缴违法所得961140.19元,被告人马占立退缴违法所得122万元。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严英家属退缴违法所得10398.35元,并主动缴纳罚金20万元,被告人马占立退缴违法所得10398.35元,并主动缴纳罚金20万元。 

  (三)法院判决 

  2021年6月21日,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严英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被告人马占立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被告人严英、马占立退缴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201936.89元,依法发还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 

  二、  分歧意见解析及相关认定 

  1.被告人严英其误以为配套资金是学校的奖励,并将套取的资金用于专利技术的推广项目, 为何认定为科研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套取公款? 

  解析: 配套资金,是在新的财政管理体制下涌现出来的一种为获得上级或外部投入资金而由有关单位或部门相应配备一定比例的资金。横向科研项目的配套资金是国有经费,只能按照要求用在科研项目或科研活动中,不可视作学校对课题项目的奖励资金,不允许私自侵吞。被告人严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马占立签订虚假技术收入合同,事先有主观套取公款的恶意,事后有占有套取公款的事实,因而不影响其利用职务便利套取公款事实的成立。 

  辩护意见:严英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其是为了完成学校业绩,且误以为配套资金是学校的奖励,并将套取的资金用于专利技术的推广项目。 

  法院认定:被告人严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马占立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 

  2.被告人马占立应系从犯,还是属于共同犯罪? 

  解析: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要求参与人员二人以上,二人都构成“犯罪”(这里的犯罪指不法,不要求罪名相同,不考虑责任年龄和能力),二人有共同故意、共同行为。共犯中的罪犯区分主犯和从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这里,主犯与从犯,不法是共同的,但责任是分别的。从犯属于共犯的一种,两者之间有从属关系。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犯,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看,从属于主犯;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看,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对于共同犯罪中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应当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不同,可区分为主犯和从犯。但是如果各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都基本相同,没有明显的主从关系时,不应当分主从犯。 本案中,严英和马占立合谋共同侵吞公共财物,马占立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辩护意见:被告人马占立在本案中立应系从犯。 

  法院认定:被告人马占立在本案中起重要作用,依法不能认定为从犯,属共同犯罪。其辩护人此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信息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十九条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附件下载:
1996 -   中国科学院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