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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研究科学把握努力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

  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深刻指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始终保持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是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的重要任务和重要课题。我们要认真研究、科学把握,不断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

  对反腐倡廉目标要有科学定位

  干任何事情,定准目标十分重要。目标定得过低,容易使人失去信心和动力;目标定得过高,如果实现不了则失信于人。腐败是世界性难题,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只要权力和私欲存在,腐败只能被遏制,不可能被根除。反腐败是一个长期、复杂、艰巨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一劳永逸。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着滋生腐败现象的土壤和条件。胡锦涛总书记一再强调,全党必须警钟长鸣,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坚定不移把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可见,任何时候,都不能有反腐败“速胜论”的思想,不能寄希望在短期内根本解决腐败问题,必须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一步一个脚印地推进,积小胜为大胜。因此,我们要认真研究确定反腐倡廉的目标,应考虑继续把“腐败现象进一步得到遏制”作为下一个五年的工作目标,并确定若干量化的约束性指标。比如,把党员干部的违纪率、职务犯罪率、典型意义的腐败发案率等,控制在前五年平均水平以下。

  对反腐倡廉评价要有科学标准

  有评价就要有比较,有比较就要有科学的标准。对反腐倡廉的评价会受多种因素的影响,非常复杂。腐败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政治、经济、文化、民族习惯等状况不同,社会地位、立场、观察问题角度不同,对腐败状况的评价也会不同。不要盲目进行对比,关键是自己和自己比,看现在比过去是否有进步。只要始终保持前进的态势,今天前进一小步,明天前进一小步,必能“积跬步以至千里”。要力求主客观相统一,进一步突出客观性。要把主观评价和客观评价结合起来,努力探索用更多的客观标准来评价。自我评价的标准,包括工作总结、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上自我批评等;上级机关检查、考核的标准,包括反腐倡廉工作专项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干部考察、民主测评、表彰奖励等;党员干部违纪率的标准、职务犯罪率的标准,对有的部门和系统而言,这一标准客观性较强,基本上能反映预防腐败的工作成效;群众满意度的标准,这是评价反腐倡廉建设的根本标准,可以通过信访举报情况、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社会统计、民意调查来反映。

  对反腐倡廉方针要有科学理解

  科学理解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方针,关键是把握惩治和预防的关系。惩治是预防的基础和保障。“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这是科学处理惩治和预防关系的基本原则。惩治和预防是反腐倡廉建设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两个方面。如果没有惩治的威慑力作为基础和保障,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监督的制衡力、改革的推动力、纠风的矫正力就会大打折扣。惩治是特殊的预防。惩治如同刑罚一样,具有预防功能。惩治的个别预防在于通过对腐败分子适用一定的处罚,使之永久或在一定期间内丧失再犯能力;惩治的一般预防在于通过对腐败分子适用一定的处罚,对社会上的其他人主要是那些潜在的腐败分子产生威慑作用。惩治和预防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是有条件的。现代刑法学鼻祖贝卡利亚指出,“刑罚的本质不在于刑罚的残酷性,而在于刑罚的及时性和不可避免”。同理,反腐败斗争中惩治的本质也不在于其残酷性,而在于其及时性和不可避免。历史上,很多封建帝王惩治腐败非常残酷,但仍然无法阻挡贪官污吏前“腐”后继的步伐。其中一个重要症结在于封建制度下对贪官污吏搞“议亲议贵”、“刑不上大夫”、“议罪银”,没有做到惩治的及时和不可避免,使腐败分子心存侥幸,寄希望于时过境迁、用时间冲淡问题,或者攀附权贵、找关系摆平,从而逃避制裁。要真正发挥惩治对预防的基础和保障作用,实现惩治的预防功能,就必须做到惩治的及时和不可避免。

  对反腐倡廉核心要有科学把握

  把握住核心问题,才能找准主攻方向,用更多的心思和精力,切实加以研究解决。腐败是权力和私欲相结合的产物,其中起决定意义的因素是权力。如果一个人私欲膨胀,但手中没有权力,他不可能成为腐败分子。如果一个人品德高尚,但手中握有很大的权力,一旦失去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就很有可能蜕化为腐败分子。反腐败的核心问题是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通俗地讲,就是要把权力关在笼子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其能否有效,取决于权力与权力之间的对比和较量。首要的就是防止权力过分集中,使各种权力处于均衡状态,能够势均力敌地相互约束和制衡。比如司法行政系统,在监狱劳教单位设立与监狱长、劳教所长同职级的政治委员并注重发挥其作用,推行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基建、执法等若干个“不直接分管”的做法,建立健全刑罚执行过程多道关口审核机制等等,在推进以权力制约权力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同时,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认真贯彻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的职责,进一步完善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切实把监督覆盖到权力运行的各个领域。

  对反腐倡廉经验要有科学总结

  反腐倡廉的经验有许多,其中举世公认的至少有以下几条。一是民主是腐败的天敌。人民是国家权力的主体,国家工作人员行使权力来自人民的委托。党员是党内权力的主体,党的干部行使权力来自党员的委托,归根结底也来自人民的委托。这些委托的基础是党员和公民的民主权利,而对权力行使者进行制约和监督是这种民主权利所必然包含的重要内容。我们要认真落实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不断发展党内民主,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保证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二是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这是发展民主政治、强化民主监督的必然结论。监督权的一个重要前提是知情权。如果党员和公民对权力运行规则和程序、权力行使者的基本情况等一无所知或所知甚少,监督便无从谈起。要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除党和国家秘密之外,能公开都要公开,深入推进权力运行透明化,努力做到胡锦涛总书记多次强调的“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三是群众是真正的英雄。对反腐倡廉建设面临的问题,群众看得最清、感受最深,也最有发言权。真正有效管用的反腐倡廉经验来自于基层和群众的实践。要认真落实胡锦涛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经常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坚持问计于民,把反腐倡廉智慧的增长、拒腐防变能力的增强深深扎根于基层和群众的创造性实践之中。

  对反腐倡廉制度要有科学构建

  胡锦涛总书记强调,必须始终把制度建设贯穿于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之中。要更加注重系统化。这些年,有的地方和单位在建章立制上下了很大的工夫,却没有起到预期的作用。除了制度执行不力之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制度建设系统化水平不高。反腐倡廉制度就好比一张网,哪怕有一个地方衔接不好、有一个漏洞,其作用就会大打折扣。在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过程中,要着眼于系统化,最大限度地减少制度空白和漏洞,逐步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制度体系。要更加注重程序化。引入和树立程序控权的理念,注重权力运行的程序化,努力使每一项权力都运行在可预见、可操控的刚性程序之中。比如会议决策程序,就值得认真研究,探索对“一把手”召集会议的权力进行程序控制;领导班子会议要定期召开,除非有特殊理由,不得变更或取消;会议议题主要由“一把手”确定,同时每位领导班子成员也应有权确定议题;会议议题必须提前有足够时间周知领导班子成员,不得临时动议;会议讨论时,“一把手”末位表态,不得事先发表倾向性意见;涉及重要事项,实行票决制,等等。要更加注重科技化。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实践证明,提高科技化、信息化水平,有利于提高制度的执行力。把很多本来由人承担的执行制度的工作交给机器和电脑,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和排除权力运行过程中人为因素的干扰,使执法和监督更为可靠、可信,而且还提高了行政效能。要认真总结吸收“制度加科技”的经验,用科技手段提高制度执行力,以信息化规范程序、落实制度、强化监督、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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