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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新形势下财务监察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湖南省开展财务监察工作情况

  1996年,湖南省纪检监察机关在全国率先设立财务监察机构,通过不断加大财务监察力度,拓展财务监察领域,充分利用好财务监察工作成果,取得了很好成效。15年来,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共对1022个项目实行了财务监察,查出违规违纪金额11.2亿元;查实案件线索300余起,查处违纪违法单位与人员195人次,移送司法机关78人。在具体实践中,湖南省坚持三个“紧扣”来优选年度项目,开展财务监察。

  一是紧扣优化全省经济发展环境。近年来,从实践中摸索出了政银联合监督模式,大力优化金融投资环境。与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合作,积极推进“诚信湖南”公民信用体系建设;与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合作,开展政府类贷款的联合监管,严格监管政府投融资平台。同时,坚持对损害全省经济发展环境的任何举报,积极开展财务监察,速查快办,从严处理。

  二是紧扣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各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强力推进专项治理,深入查办大案要案。如结合“小金库”问题专项治理、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国土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等方面开展财务监察,直接查处涉及“小金库”性质的财经违纪案件13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7人,移送司法机关5人,为维护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是紧扣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资金问题。通过参与省纠风办对全省“强农惠农资金专项监督检查”,查处三年来违反农机补贴政策规定发放资金1419万元。2010年,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年嘉湖隧道工程造价问题,在长沙市审计局已经审结的基础上,再次审减节约国家投资8900万元。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乱收费问题,衡阳市监察局及时开展财务监察,共清出违规收费资金5800余万元,并对一批顶风违纪的责任人给予了党纪处分。

  湖南省财务监察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在开展财务监察的实践过程中,财务监察虽然在反腐倡廉中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当前仍面临三个方面的主要问题。

  一是概念不清。财务监察是伴随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在实践中摸索出来的一套新举措,自开展以来一直缺少系统的总结和提炼,虽然有的地方作过一些探讨,但多是零零散散,至今尚未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各方面对财务监察缺乏一个客观的认识,并不清楚财务监察究竟是干什么的。

  二是职责不明。财务监察究竟具备什么样的职责,至今还很模糊。如财务监察的范围问题,企业和事业单位,特别是国有控股企业是否属财务监察对象,企业资本运作是否可以纳入财务监察等;又如有关执法主体到底属于审计还是财政部门,行政监察机关有无权力执行等等。

  三是定位不准。有人认为纪检监察机关开展财务监察可有可无;有的认为开展财务监察是越俎代庖。而财务监察也存在执法监察不够规范的问题,随意性很大,主要是缺乏一套完备系统的操作程序,因此对财务监察的作用和地位缺乏准确的定位。

  做好新形势下财务监察工作的几点建议

  当前,全国各地各部门紧紧围绕制约和监督权力运行,重点抓住腐败问题易发多发的环节和领域,开展清权确权,梳理工作流程,排查廉政风险,制定防控措施,着力推进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在新形势下,做好财务监察工作意义重大。

  一是夯实财务监察工作的理论基础。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研究和思考,以与时俱进的精神和开拓创新的眼光,积极研究财务监察工作,建立一套完整系统的理论来支撑和指导这项工作;要进一步理顺与审计监督、财政监督以及其它监督机关的职权关系;要厘清一些模糊认识,让社会各界广泛理解和接受财务监察工作,从而使财务监察工作日臻规范。

  二是健全财务监察的法律法规。建议出台《财务监察工作条例》、《财务监察工作准则》,作为开展财务监察工作指导性条规。进一步界定财务监察工作的领域、对象、范围,进一步明确其职权、职责、义务、手段、措施等,要处理有据,检查有规。

  三是培育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财务监察工作,建立统一的机构,从组织上保证财务监督的正常进行。建议从中央到省、市(州)、县(区、市)各级监察部门都要设立财务监察室,可以明确为各级监察机关的内设行政室,也可以是全民所有制的独立法人机构;不能单独设室的,一律归口执法监察室,但人员应相对固定。财务监察必须集中一批财务、金融、税务、投资等方面的专家,因为从事财务监察工作的人员有执业资格要求,所选调的干部必须具备会计师、审计师、资产评估师或经济师等方面资格。

  四是促进职能规范有序履行。借鉴审计、司法机关的内部程序性规范,尽快制定比较完备的立项、报批、预告、调查、处理等一整套程序性规定。每项财务监察有多少步骤、多少环节,每个环节有多少时限规定,如规定预告要提前三天通知对方,采用书面或电话形式预告被查单位党组织或行政负责人。一旦进入程序就不得随意中止。这里还包括违反程序应受到相应的处罚规定。

  五是形成财务监察的整体合力。财政、审计、监察都具有经济监督的职能,但三者在监督主体、监督对象、监督职能、监督手段、监督目标、监督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及救济途径等方面都有严格的区别,监督侧重点有所不同。要充分发挥财政和审计监督侧重履行的经济监督职能,结合财务监察侧重于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财经方面法律法规职责的监督,加强配合,发挥各自职能优势,把对事和对人的处理权结合起来,形成监督合力。

  六是始终保持惩治财经违纪问题的高压态势。财务监察与各市场主体、经济监管部门直接打交道,处理问题要讲究原则性和艺术性,既较好地执行财经纪律法规,起到震慑和警戒作用,又要不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将教育和警戒放在财务监察工作的首位,将处理事与处理人结合起来,要帮助被查单位认真总结教训,建立健全各种财务和管理制度,杜绝类似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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