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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和加强决策责任制度和问责制度

  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提出:“进一步健全和加强决策责任制度和问责制度,使权力和责任匹配,做到权责一致。”正确决策是各项工作成功的重要前提,错误的决策造成的影响往往带有全局性,其后果无法估量。现实中,随意盲目决策、追求政绩的决策、以权谋私的决策等现象不断发生,给政府形象和公共资源造成了巨大损失。而决策失误造成损失后,相关责任人又往往以“集体决策”、“改革”、“交学费”、“非故意”等借口逃避责任,加上相关的制度体系依然不够健全,使得对决策失误责任的追究非常困难。要防止、减少政府决策失误,就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加强决策责任制度和问责制度。

  进一步健全和加强决策责任制度和问责制度意义重大。完善的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有利于防止决策权力的滥用。通过健全和加强决策责任制度和问责制度,明确决策者的责任,有利于促使决策者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认真行使决策权力,使决策者的决策权力受到监督,防止决策权力滥用,减少决策者不作为或乱决策的现象。

  健全和加强决策责任制度和问责制度,有利于推进责任政府建设,是建立责任政府的必然要求。一个好的政府必定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时应该承担有关责任。而建立决策责任制度和问责制度,体现了“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的理念。

  我国有关立法和党内法规已经对决策责任制度和问责制度做了一些规定。但是总起来看,我国的决策责任制度和问责制度尚处于探索与初创阶段,不但问责标准不明确,而且在问责的主体、对象、范围,以及责任形式等方面都不尽相同,缺乏统一性,决策责任制度和问责制度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加强。

  健全和加强决策责任制度和问责制度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这些原则应当包括:问责法治原则、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原则、公众参与原则、过责相当原则、权利保障原则和责任追究与教育防范相结合原则等。

  问责法治原则。我国的决策问责经历了从权力问责发展到制度问责,再由制度问责趋向于法治问责的过程。为了从根本上保证问责的公正性,问责法治化就成为健全和加强决策责任制度和问责制度的关键。具体来说,对于问责的启动条件、问责主体、问责客体、问责范围、问责权限、问责程序、问责方式及手段、问责的权利救济等事项,都应当有明确的规定,并且在问责实践中要严格执行。

  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原则。决策权力与责任不可分离,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标准,进行责任追究。决策人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决策人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决策人违反法律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对应由本人做出的决策进行推诿或者拖延而不做决策等行为都要追究。要确定科学的责任标准和权责范围,清楚界定责任归属,防止出现找“替罪羊”的丢卒保帅行为以及借口“集体决策”而逃避责任的做法。

  公众参与原则。公众参与问责,是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途径,有利于促使问责的公正进行,使问责制真正发挥作用。公众参与问责原则应该体现以下内容:问责主体的产生必须有公众的民主参与;公众有权参与对涉及问责事项的监督;公众有权参与的追究,既包括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决策职责的追究,也包括对问责主体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问责职责的追究;公众有权参与的救济,既包括对受损公众权利或公民权利的救济,也包括对问责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救济。这就需要增加决策和问责的透明度,通过适当的方式将决策事项尤其是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责任追究的过程和结果等情况,除涉及国家机密之外,都要向社会公开,置于公众的监督下,避免暗箱操作。

  过责相当原则。过责相当原则是指应当根据责任人行为的性质、过错大小、情节轻重程度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来决定所要承担责任的种类、幅度,而不能偏轻偏重、畸轻畸重。“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理性社会的支撑,问责不能情绪化、运动化,要责罚相当”。坚持过罚相当原则,有利于保证公正问责,使责任人受到恰当的处理,能够起到良好的问责效果,真正实现问责的目的。要将决策失误的原因具体分析,不能一刀切,以免给决策工作造成负面影响。如果决策失误是因为政策背景改变而致,或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失误的,决策者不应承担责任。另外,有些决策造成的不良影响并不能短时间内显露出来,所以应对决策者实行无期限问责。

  权利保障原则。所谓权利保障原则,是指问责应当在充分保障问责对象行使合法权利的前提条件下作出和实施,不得限制、剥夺或侵犯其合法权利。这样有利于保护问责对象的人权,保证问责的公正性。首先,保障问责对象的获悉权。在认定和追究责任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问责对象受问责的事实、理由、依据和证据,并告知其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其次,保障问责对象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在认定和追究责任时,应当认真听取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充分考虑其意见和要求。再次,保障问责对象的救济权。“有权利就必须有救济”,必须摒弃以片面追求惩罚报复为目的而侵犯被问责者权利的问责。问责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决策责任追究机关及其上级机关或者同级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责任追究与教育防范相结合原则。既要严格依据法律和党内纪律的规定,对问责对象进行适当的责任追究,又要进行教育;既使违法违纪者能认识到错误并真正改正错误,又使其他工作人员能从中受到教育。责任追究只是一种手段,教育防范才是目的,要将追究与教育防范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结合起来。平时要对政府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责任教育等,加强其责任意识,使其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误必追究”的观念。坚持责任追究与教育防范相结合原则,必须防止单纯将责任追究作为问责的目的而导致的问责过滥或以说服教育代替必要的责任追究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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