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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办职务犯罪要加强检察和审计协作

  当前,不少检察机关面临职务犯罪案源短缺的问题,案源少已经成为制约反贪侦查工作的“瓶颈”。审计工作范围与反贪部门侦查案件的管辖范围基本一致,又都是针对经济活动进行,审计报告中隐含着大量的案件线索。因此,加大检察与审计之间的协作是开拓获取职务犯罪案件新案源的有效渠道。但实践中大部分地区检审协作的情况都不尽如人意,合作深度不够,出现这种情形有法律、制度等多方面的原因。

  在现行审计体制的前提下,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这是保证当前检审协作工作能否取得实效的关键。

  一、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在检审协作配合机制中,最重要的一环应是强化检察机关对审计对象存在问题的信息掌握,使相关信息充分被检察机关掌握,以确保查处职务犯罪的顺利开展。第一,建立审计结果的披露制度,这是检审机关在反腐败工作中协作配合深入开展的最基本条件。第二,建立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查阅“审计工作底稿”的信息共享机制。“审计工作底稿”被专业人士称为“沉在底层的信息”。它是审计工作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形成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记录,真实、完整地反映实施审计的全过程,并记录与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有关的所有事项,以及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及其依据。它将为发现职务犯罪线索并判断线索有无价值提供可靠的依据。第三,要建立协作查办案件相互通报制度。在目前检审协作中,检审两家实际参与协调配合的主动性是不对等的,通常表现为检察机关要主动些,而审计机关主动性不强。在实际工作中,部分检察机关因查办案件保密的需要,未能及时地将有关审计机关提供信息而查办的案件的处置情况反馈给审计机关,从而严重影响审计机关参与协作的积极性。

  二、建立检察机关有限参与审计业务的制度

  即让检察机关成为审计事项的参与主体,以打破审计业务中检审信息分享的壁垒。这种制度的设置有利于检察机关在第一时间掌握涉嫌犯罪信息,固定相关证据资料,为下一步顺利控诉打下基础。此外,检察机关参与,还可凭借其法律方面专门知识,确保对一些干部违法违纪行为准确定性。

  三、建立检审联席会议制度

  检审两部门通过定期举行工作联席会议,共同解决执法中存在的重大或者倾向性问题,以达成共识;互相通报一个时期执法活动的规律、特点和趋势;研究制定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的措施。通过定期对话,交流信息,互通情报,制定完善合作制度,实现双赢。

  四、建立相互业务培训制度

  检审两部门应立足于自身优势,有针对性地相互开展培训工作。如检察人员通过上课、讨论、交流等形式,为审计人员讲解职务犯罪案件的界定、常见作案手段及表现形式;明确查案思路、审计切入点;从而提高审计人员查案敏锐性和技能。审计人员通过讲解查账方面的知识、技巧,提高检察人员的查账能力。

  长期以来,由于对检审联合办案缺少应有的认识,难以形成有力地打击力度。因此,当前要真正推进检审合作,关键在于双方提高对检审合作重要性的认识,统一思想,强化协调配合,切实解决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信息共享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实现审计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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