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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腐体系的基本框架

反腐体系建设与政治体系建设是相辅相成的,政治体系特性能够在反腐体系上得到直接的反映。中国政治体系的特点决定了中国的反腐体系是以政党为领导的,并以政党为行动中心展开的。随着法治国家的建设和公民社会的成长,反腐败的行动中心将从政党逐步扩大到国家与社会,逐步形成政党领导下的多元行动中心反腐体系。

  在任何政治体系中,公共权力的蜕变必然导致政治体系的病变,所以,构建防止公共权力腐化蜕变的反腐败体系,就成为政治体系得以维系和巩固的基本条件。中国的反腐败体系的建构与成长,与中国的政治体系和国家建设逻辑密切相关,形成了以政党为中心的中国特色的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

  

  政党行为、国家行为与社会行为

  

  新中国建立后,中国共产党一开始就把惩治与预防腐败作为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的根本,把惩治与预防腐败与维护党的领导、巩固新生政权和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全面结合起来。但是,惩治与预防腐败并没有因为政党掌握国家政权而从单纯的政党行为变为国家行为。这一方面与新生的国家政权以及新生的社会都是以政党为核心建构起来直接相关,另一方面与党要在新生的国家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建立社会主义社会有关,这种革命虽然要在国家层面进行政治、经济、社会与文化的深刻变革,但其实际的领导与推动者,不是国家,而是政党。政党是一个组织体系,国家则是一个制度体系。因而,在惩治与预防腐败中,政党行为与国家行为是完全不同的逻辑,前者从组织的纪律与政党的意识形态出发,后者从法律与制度出发。

  伴随国家行为的出现,必然是社会行为,因为,惩治与预防腐败的国家行为是从这样的基本政治原则出发的:即国家公权来自民众,必须维护公民的权益,接受公民的监督。这个原则决定了如果没有预防与监督腐败的社会动机与行为存在,国家行为是难以取得实际成效的。实践表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自主性的成长,正不断增强社会行为的力度、广度和效度,在政党、国家之外,逐渐成为具有一定自主性的惩治与预防腐败的重要力量。

  然而,必须指出的是,中国惩治与预防腐败的整个体系并不因为国家行为和社会行为产生而出现中心的位移,即整个体系依然以政党为中心展开,只不过在战略、策略与机制上更加强调制度、法律、民主以及各种维权行动的价值和意义,从而体现出国家性与社会性。

  中国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的形成和发展与中国政治体系的形成和发展紧密相关。在这个过程中,政党始终是反腐败体系的中心力量。这个特点决定了中国惩治与预防腐败的体系有其独特的价值基础、制度体系和行动逻辑。

  

  反腐败:价值、制度与行动

  

  中国共产党力图建立的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既立足于历史与现实,也立足于发展与创新,比较全面地体现了中国反腐败的价值基础、制度体系和行动逻辑。

  第一,反腐败的价值基础。这个价值基础可以体现为一系列的原则,但最关键的是对反腐败出发点的价值定位。以政党为中心的中国反腐败是从提高党执政的合法性与有效性,从而实现长期执政的目的出发的。中国共产党将党的利益、国家利益与民众的利益融为一体,视党的存亡为国家和民族存亡的前提。

  首先,反腐败要与党的自身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具体来说,就是通过反腐败,促进党的自身的建设,提高党拒腐防变的能力;同时,通过党自身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全面提高党自身反腐倡廉的能力。为此,反腐败行动起点是党员与党员干部的教育与管理,而党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是实现这种教育与管理的组织基础和制度保障。

  其次,反腐倡廉与党的执政能力紧密结合起来。具体来说,就是通过反腐倡廉,不断提高执政党选拔、监管干部的能力,提高科学与民主决策的能力,提高党协调国家体系,整合社会利益的能力,即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能力。为此,党不仅要加强自身的制度建设,而且要提高党建设国家基本制度以及经济与社会管理制度的能力,并努力使党的制度、国家制度以及社会管理制度相协调。

  最后,反腐倡廉与党推进的民主建设紧密结合。党能否有效领导人民民主的建设和发展,直接关系党领导与执政的合法性基础。所以,在强调反腐倡廉的同时,也高度强调民主建设,并努力将它们有机结合起来。对于这种结合的最佳结合点,中国共产党将其定位在民主监督之上。

  第二,反腐败的制度体系。改革开放后,中国的反腐败战略出现了重大转变,即从“政治运动式的阶段性反腐”逐渐转向“制度性的长效性反腐”。这个转变至今,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恢复法纪,使反腐建立在法纪基础之上。这个时期主要是上世纪80年代。二是建章立制,形成惩治与预防腐败的专门法律与制度。这个时期主要是上世纪90年代。三是建构体系,努力建立各项制度相配套的惩治与预防腐败的综合治理体系。显然,中国的反腐败制度体系基本上可以说经历了从无到有,从边缘到中心的发展过程。这个过程实际上蕴含了双向制度建设:一是反腐败的专门制度建设;二是国家基本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惩治与预防腐败的综合治理体系,就是力图将两个方面的制度建设有机统一起来,从而形成一个相互协同、相互支撑的制度网络。这个制度网络体系也是以政党为中心展开的,具体包括三个层次:党内制度、监督制度和管理制度。

  党内制度体系以民主、监督和惩戒为三大支柱,其中民主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因为对政党来说,民主不仅能够在反腐败上产生积极成效,而且能够大大提升政党执政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就反腐败来说,民主所具有的效力也是双重的:一方面能够起到规范权力,预防腐败的效应;另一方面能够保障权利,起到维护和保障反腐败力量的作用。围绕着民主,党内的制度建设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党内民主集中制度,主要保障党内的集体领导体制、决策体制、职位分配体制的民主化与规范化;二是党内的选举与代表制度,主要保障党员以及党代表在党内的权利、地位与功能发挥。围绕着监督,党内制度建设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包括政治局在内的各级党的领导班子接受党代表大会及其代表监督的制度,如报告制度;二是以各级纪委为核心形成的党内纪律监督制度,如巡视制度;三是以党员权利行使为基础形成的各种民主监督制度,如信访制度。

  管理制度体系建设在预防腐败中的作用常常是不可估量的。管理制度体系合理,能够最大限度地预防与抑制腐败,否则,管理制度体系则可能构成权力寻租的平台,权力腐败的温床。

  第三,反腐败的行动逻辑。中国共产党明确认为:坚持党的领导,是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根本政治保证。基于这样的原则,中国共产党力图构建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责任和行动第一主体都落实于政党之上。《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一些规定充分体现了这一点。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的构建与运行的方方面面,都以政党为第一主体,并以政党为主导带动国家与社会的相关体系。另外,从这些规定中,我们也可以清晰地看出,案件的调查和定性也基本上首先由党的纪检部门来进行,如果触犯法律,依法惩治也必然是在依纪惩戒之后,而对其法律公诉也是由政党与监察机关联合办公所形成的机构来完成,而在这个机构中,政党是绝对的主体力量。

  

  走向有领导的多元反腐体系

  

  反对腐败,建立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是社会民众的普遍要求,也是国家政权的基本使命。国家一旦在这方面失去基本的作为,也就彻底失去了创造治理的能力。国家政权是构建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的主体力量,在建立这个体系的过程中,会充分考虑社会的要求与意见,但最终都会从国家政权本身的内在要求与基本特性出发来构建这个体系,以保证这个体系能够最大限度地对国家政权起到维护和保障作用。

  前面的分析表明,建构以政党为中心的惩治与预防反腐败体系与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革命、掌握国家政权以及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革命和建设的历程紧密相关,即与中国共产党所进行的“党建国家”的历史逻辑紧密相关。从国家建设的角度来看,“党建国家”是一种国家建设形态,体现为政党是推动国家建设的核心力量与领导主体。“党建国家”必然要求“党管干部”,在“党管干部”的前提下,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的建构必然是以政党为中心。这也就意味着,尽管改革开放以来,在国家政权建设中,基于宪法和法律所建构的惩治与预防腐败的法规、机构、机制有很大发展,但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不论现在还是未来,都必然还是以政党为中心。党建的水平直接决定以政党为中心的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的完善程度和运行成效。党建不力,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就难有根本成效;而党建的关键要从制度上解决“党要管党”这个最为根本的问题。解决“党要管党”的难点在于如何把党的自我管理与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使命有机结合起来。从理论与实践来看,这种结合的核心机制就是党内民主制度。健全而完善的党内民主制度,不仅能够有效规范党内的权力运行和干部行为;而且能够提高党的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和依法决策的能力,从而全面提升党的领导水平与执政能力。

  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虽然以政党为中心构建,但惩治与预防腐败的工作必须依靠国家政权以及全社会的力量来进行。所以,以政党为中心的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必须积极有效地联合国家政权体系以及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进行腐败的防治。

  

  结论

  

  建构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是任何政治体系建设和发展的基本使命。中国共产党提出建构这样的体系,不仅表明反对腐败的决心,而且表明中国的政治体系在自我完善和巩固方面取得了实质性的进步与发展。中国的政治体系赋予了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的中国特色:即形成政党为中心的建构原则。所以,中国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的价值基础、制度体系和行动逻辑有中国特色,自成体系。但从发展的角度看,这个体系还需要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中国的政治体系充实和完善的取向,是形成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多元行动反腐体系,充分发挥国家政权与社会大众在惩治与预防腐败中的作用。基于党的领导地位,党的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依然扮演决定性角色。为此,中国共产党必须更加全面地加强自身的建设与发展,从体制与机制上落实“党要管党”的原则,其中围绕着健全和完善集体领导体制的党内民主制度建设,具有关系全局的战略意义。

  

  (文/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 林尚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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